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溥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三軍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被 告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銀和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楊申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