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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溥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三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26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