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鐘鴻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宜蒝、謝詩婷、謝妏宜、謝佩旻、謝陳欣吟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2,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