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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9號原 告 創意吃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被 告 胡凱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