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0號原 告 孫華鄉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被 告 薛漢鐘
薛坤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判決確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該裁定附卷可佐(本院卷第51-53頁)。茲因上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0月11日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9-120頁),是以本院審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法庭法 官 賴寶合本裁定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