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訴訟代理人 林玉培被 告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顓靖被 告 林士哲
陳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賴顓靖為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士哲,嗣因林士哲轉讓出資額予賴顓靖,並改選賴顓靖擔任董事,而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高雄市政府111年8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3053800號函可稽,本件訴訟自應由賴顓靖為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