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選字第6號原 告 柯清洲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3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被 告 蘇悅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兩造均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高雄市前鎮區瑞西里(下稱瑞西里)第4屆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被告並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以111年12月2日高市選一字第1113150264號公告其當選瑞西里里長等情,有系爭選舉選舉公報、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3、43頁),原告以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行為,於111年12月20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本院卷一第9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其為求當選瑞西里里長,竟於111年7月26日前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及該里共24鄰鄰長地址處可能有偽設籍之人,由非瑞西里戶籍地虛偽遷徙至未實際居住之瑞西里選舉區新戶籍地,俾取得瑞西里選舉區投票權而為投票,意圖使系爭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此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被告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等語。並聲明:被告當選高雄市前鎮區瑞西里第四屆里長無效。
三、被告則以:附表一所示13人除編號9以外均為被告之兄弟姐及女兒、女婿、姪女,其等均為原住人口,並無外人且均已遷住多年,並非因系爭選舉而虛偽遷移戶籍,至附表一編號9之人被告雖不認識,但該人已居住戶籍地10、20年,亦非虛偽遷移戶籍。另鄰長並非私相授受且均需為住於瑞西里的里內人口,原告所指瑞西里共24鄰鄰長地址處可能有偽設籍之人,並非事實,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87頁)㈠高雄市選委會111年12月2日公告前鎮區瑞西里里長當選人為被告,得票數為838票、原告得票數為781票。
㈡原證二所列13人(按即附表一所示之人)均為系爭選舉之投票權人,均參與系爭選舉之投票。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明定:「當選人有第97條、第99
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次按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幽靈人口為特定選舉之目的而遷移戶籍地址,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層面在於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非僅止於投票結果之正確與否而已。刑法第146條,並非禁止人民為選舉遷徙戶籍之誡命規範,良以純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者,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以刑罰相繩,故本條第二項之罪,其構成要件應限縮在行為人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時,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始足成立。(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40號判決要旨)。故原告主張被告有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當選無效事由,即應就附表一所示之人及該里24鄰鄰長址設籍之人,客觀上遷移戶籍係為取得投票權而投票,主觀上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各節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親戚遷入瑞西里選區,意圖增加被告選票,已足以影響瑞西里小區域選舉云云,經查:
兩造雖均不爭執附表一所示之人均為系爭選舉之投票權人,均參與系爭選舉之投票(見不爭執事項第㈡點),然經調取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一第85至93頁),查知附表一所示之人遷入瑞西里戶籍情形:①附表一編號1蘇淑守原住○○○里00鄰○○街0巷00號」,於97年3月20日住址變更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4鄰瑞祥街5巷21號」,且為該戶戶長。②附表一編號2柯惠婷原住「高雄縣○○市○○里00鄰○○路000號15樓」柯華成戶內,於86年10月8日遷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8鄰武德街97號」。③附表一編號3柯惠真原住「高雄縣○○市○○里00鄰○○路000號15樓」柯華成戶內,於86年10月8日遷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8鄰武德街97號」。④附表一編號4柯惠文原住「高雄縣○○市○○里00鄰○○路000號15樓」柯華成戶內,於86年10月8日遷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8鄰武德街97號」。⑤附表一編號5陳冠銘原住「髙雄市○○區○○里0鄰○○○路00號」陳興安戶內,99年5月24日遷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8鄰武德街97號」。⑥附表一編號6蘇文賢原住○○○里000鄰○○街0巷00號」,於104年5月7日住址變更為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8鄰武德街97號」,且為該戶戶長。⑦附表一編號7蘇柏丞原住○○○里000鄰○○街00號」蘇文賢戶内,於108年11月6日住址變更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8鄰瑞發街56號」,且為該戶戶長。⑧附表一編號8蘇彩瑤原住「澎湖縣○○鄉○○村00鄰○○000號」謝楊月萊戶内,於97年6月20日遷入登記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9鄰武德街109號」,且為該戶戶長。⑨附表一編號9許玫枝原住「鎮榮里19鄰鎮昌街53巷1號」,於94年11月29日住址變更為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21鄰瑞發街96號」,且為該戶戶長。⑩附表一編號10陳思吟原住「高雄市○○區○○里0鄰○○○街00號」陳興安戶內,於103年4月7日遷入登記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23鄰武德街153巷42號」。⑪附表一編號11陳佩君原住「高雄市○○區○○里0鄰○○○街00號」蘇淑盆戶內,於89年10月19日遷入登記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23鄰武德街153巷42號」。⑫附表一編號12游崴棋原住「原住○○里00鄰○○街00號」蘇振成戶内,於106年1月9日住址變更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23鄰武德街165巷17號」,且為該戶戶長。⑬附表一編號13高雅清原住○○○里00鄰○○街000巷00號」游崴棋戶内,於108年8月19日住址變更為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戶籍地址即「瑞西里18鄰瑞發街56號」,且為該戶戶長。
考之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於111年1月14日新聞稿發布就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之公眾週知事實,對照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人遷入各該附表一編號所示戶籍地址之時間,可知前開13人遷入戶籍距離系爭選舉投票日即111年11月26日之期間,至多有高達25年1月餘、至少亦有3年3月餘之情形,是其等遷移戶籍時,應無可能得知悉中選會辦理系爭選舉之事,難認遷移戶籍之舉,係意圖使被告當選,況附表一編號
1、6、7、12、13所示之人原戶籍地址亦均在瑞西里,詳如前述,則其等無須遷徙戶籍取得瑞西里選舉人資格甚明,故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人所為前述遷移戶籍行為,其主觀上有使被告在系爭選舉當選里長之意圖云云,自難認屬實。至原告主張被告家族世襲里長之位長達30幾年,一代傳一代,被告之上開親戚陳思吟、陳佩君、高雅清等人均於滿20歲有投票權前後遷入瑞西里,顯啟人疑竇,設渠等若已結婚、生有子女,亦不可能寄戶於他人之戶籍,果是,顯有違情理之常,應係虛偽遷入之人云云,惟查,陳思吟、陳佩君、高雅清之出生年月各為71年8月、81年6月、79年11月,而其等各於89年10月19日、103年4月7日、108年8月19日遷徙戶籍,則其等各於年齡約18歲、22歲、29歲之時,將戶籍遷入瑞西里,並無原告所指情形,況高雅清於108年8月19日遷徙戶籍前之原戶籍地址亦在瑞西里,是原告前開指述自無可採。綜上,顯難逕將附表一所示之人遷徙戶籍之行為認定係為使被告於系爭選舉當選所為,是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於系爭選舉中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無理由。
2.另原告主張瑞西里共24鄰鄰長地址處可能有虛偽設籍之人云云,然查:
⑴按選罷法第4條第1、2項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
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次按,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再按,選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
⑵經查,本院向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調取高雄市前鎮區瑞西里111
年度選舉人名冊,經該選委會於112年1月31日以高市選一字第1120000193號函檢附高雄市前鎮區瑞西里111年度選舉人名冊,並經本院影印附卷為稽(下稱瑞西里選舉人名冊,見本院卷第77、139至501頁),又經原告聲請向高雄市前鎮區公所調得111年7月26日高雄市前鎮區瑞西里鄰長名冊(見本院卷一第33、65、97頁),本院復核對原告所提虛偽設籍於該里24鄰鄰長址之人(見本院卷一第17至19頁)及瑞西里選舉人名冊整理如附表二所示,是可知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之瑞西里選舉人名冊與鄰長同址而列為選舉人者,為詳如附表二各編號「同址領票之人」欄位所示之人,原告對本院所為附表二之整理亦無意見(見卷二第87頁),準此可知:①附表二編號3、10僅鄰長康玉香、趙清原各一人設籍在該址並領里長票,則該址並無原告所指虛偽設籍之人甚明。②又原告主張瑞西里鄰長地址處可能有虛偽設籍之人,乃指該人與鄰長無血緣、親戚關係之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頁),由此核對本院調取之附表二各編號鄰長之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07至130頁),並比對選舉人名冊與鄰長同址領票之人且領取里長票者之姓氏名及年齡,可知:(a)附表二編號4、6、21鄰長朱明朝、高旭光、戴麗琴同址設籍之人,其中附表二編號6之高政暉、編號21之蔡維穎並未領取里長票,另有領取里長票者則分別為鄰長本人及其等之配偶朱胡素珠、黃金春、蔡榮興,顯見上開編號鄰長址並無原告所指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人,甚為顯然。(b)另附表二編號1(除劉錫源外)、編號2、編號5、編號7至
9、編號11(除吳敏琪、柯厚任外)、編號12至13、編號14(除蘇淑守、蕭淑文、葉滿如外)、編號15至20、編號22、編號23(除陳佩君、陳思吟外)、編號24所示同址領票之人且領取里長票者,應為各該編號鄰長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孫子女、舅伯等親屬,就此部分,原告空泛指稱瑞西里鄰長地址處可能有與鄰長無血緣、親戚關係之虛偽設籍而為投票人云云,並無依據;至附表二編號1「劉錫源」、編號11「吳敏琪、柯厚任」、編號14「蘇淑守、蕭淑文、葉滿如」、編號23「陳佩君、陳思吟」等人(下稱劉錫源等8人),按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選罷法第18條第1項、戶籍法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觀之劉錫源等8人選舉人名冊所記載之國民身分證換證日期各為:編號1「劉錫源:95年3月10日」、編號11「吳敏琪:107年6月13日、柯厚任:108年12月9日」、編號14「蘇淑守:97年3月20日、蕭淑文:103年9月23日、葉滿如:95年7月17日」、編號23「陳佩君:105年9月12日、陳思吟:105年9月12日」(見本院卷一第149、257、307、467頁),由此可知,劉錫源等8人於遷移戶籍而變更身分證應記載事項即戶籍地址時,其等換發身分證之日期距離系爭選舉投票日即111年11月26日之期間,至多有長達16年8月餘、至少亦有4年5月餘之情形,是其等遷移戶籍時,中選會是否辦理系爭選舉並公告投票日等情,尚屬未知,則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瑞西里共24鄰鄰長地址處有虛偽設籍之人,且其遷移戶籍行為於主觀上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云云,難以採認屬實。
⑶至依原告所指虛偽設籍該里24鄰鄰長址之內容,雖錯將「瑞
西里2鄰瑞和街296巷27號、瑞西里3鄰瑞和街284號、瑞西里3鄰瑞和街296巷1號、瑞西里3鄰瑞和街296巷3號、瑞西里8鄰瑞和街270巷6號、瑞西里8鄰瑞和街270巷2-1號、瑞西里11鄰瑞和街178號、瑞西里14鄰瑞祥街3巷17號、瑞西里14鄰瑞祥街5巷22號、瑞西里18鄰武德街97號、瑞西里18鄰瑞發街56號、瑞西里19鄰武德街109號、瑞西里19鄰武德街123號、瑞西里19鄰瑞祥街1巷72號、瑞西里20鄰瑞祥街1巷84號、瑞西里20鄰瑞祥街5巷91號、瑞西里21鄰瑞發街96號、瑞西里23鄰武德街165巷17號」列為鄰長地址(見本院卷一第17至19頁),然查,上開地址均非瑞西里共24鄰之鄰長地址,此有高雄市前鎮區公所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檢附瑞西里鄰長名冊1份(見本院卷一第95至97頁)附卷可考,則原告誤認上開地址為瑞西里鄰長地址,甚為顯然,是原告空泛指稱前開地址可能有虛偽設籍於鄰長處之人而協助被告競選里長而投票給被告云云,自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於系爭選舉有刑法第146條第
2項規定之行為,從而,原告依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被告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至原告請求傳訊證人即原告之妹柯秀霞,欲待證其僅在選舉期間才見過附表一所示之人,可證明附表一所示之人為虛偽遷徙至瑞西里之人之事實,然附表一所示之人遷移戶籍難認與系爭選舉有關,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況原告亦自承證人柯秀霞最近幾年搬至小港區居住,僅每日回瑞西里幫忙母親顧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3頁),則證人柯秀霞顯非長住在瑞西里之居民,應認無調查必要性;又原告請求調取附表一編號1至8、編號13之全戶戶籍謄本,欲釐清是否尚有其他之虛偽遷徙戶籍者,但按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其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始足成立,而本院已調取111年瑞西里選舉人名冊,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到院閱卷(見本院卷二第11頁),則由該選舉人名冊即可知設籍在附表一編號1至8、編號13戶籍址並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為何人,是原告前述調取全戶戶籍謄本之請求,為無必要;再原告請求向國稅局函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之財產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33頁)、及被告之弟即蘇永男之戶籍謄本及財產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01頁),欲待證該等人如有在瑞西里以外之區域購買房地產,可證明該等人係虛偽遷入瑞西里為協助被告競選里長而投票給被告之事實,然原告所指在瑞西里以外之區域購買房地產一情,與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待證事實顯非相關,是亦無調查必要;末原告請求向高雄市政府函查前六屆瑞西里里長當選人名單,欲待證被告之父蘇振成曾經當選五屆之瑞西里里長,可證明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於蘇振成競選里長時已陸續偽遷戶籍至瑞西里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33頁),惟自原告表明之前揭待證事項,可知原告亦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遷移戶籍時,非被告進行系爭選舉期間,是原告欲待證被告之父蘇振成當選五屆瑞西里里長之選舉期間已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一事,顯難認與被告系爭選舉有關,故亦無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戶籍地址 出處 備註 1 蘇淑守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巷00號 卷一P85 父:蘇振成 母:蘇陳美雲 2 柯惠婷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卷一P86 父:柯華成 母:蘇淑守 3 柯惠真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卷一P86 父:柯華成 母:蘇淑守 4 柯惠文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卷一P86 父:柯華成 母:蘇淑守 5 陳冠銘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卷一P86 父:陳興安 母:蘇淑盆 6 蘇文賢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卷一P87 父:蘇振成 母:蘇陳美雲 7 蘇柏丞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卷一P88 父:蘇文賢 母:余易琳 8 蘇彩瑤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0號 卷一P89 父:蘇振成 母:蘇陳美雲 9 許玫枝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卷一P90 父:許崟峯 母:許呂春麗 10 陳思吟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 卷一P91 父:陳興安 母:蘇淑盆 11 陳佩君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 卷一P91 父:陳興安 母:蘇淑盆 12 游崴棋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 卷一P92 父:游岷璋 母:郭美杏 13 高雅清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卷一P93 父:高明仁 母:甲○○附表二: 鄰別 鄰長姓名 地址 同址領票之人 是否領里長票 出處 備註 1 劉朱長妹 高雄市○鎮區○○街00號 劉朱長妹 是 卷一P151 配偶:劉敏仁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P107) 鄭錫源 是 卷一P14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劉相宏 是 卷一P151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劉家禧 是 卷一P151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2 顏杏如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 顏杏如 是 卷一P159 配偶:林健松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08) 林健松 是 卷一P160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林昌明 是 卷一P161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林昌文 是 卷一P162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3 康玉香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弄0號 康玉香 是 卷一P173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P109) 4 朱明朝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弄0號 朱明朝 是 卷一P175 配偶:朱胡素珠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P110) 朱胡素珠 是 卷一P175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5 洪文清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 洪文清 是 卷一P187 配偶:胡進中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P111) 胡嘉威 是 卷一P187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6 高旭光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 高旭光 是 卷一P195 配偶:黃金春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12) 黃金春 是 卷一P195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高政暉 否 卷一P195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7 佘胡美金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 佘胡美金 是 卷一P200 配偶:佘憲鏜 民國46年10月25日 (P113) 佘俐瑱 是 卷一P200 民國77年10月2日 8 郭李數珠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 郭李數珠 是 卷一P209 配偶:郭健雄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14) 郭健雄 是 卷一P20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郭家銘 是 卷一P20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李宜卿 否 卷一P209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9 黃訓紫 高雄市○鎮區○○街00號 黃訓紫 是 卷一P221 配偶:吳文恭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15) 吳亮宗 是 卷一P221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吳祝芳 是 卷一P221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吳文恭 是 卷一P221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10 趙清原 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趙清原 是 卷一P231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P116) 11 楊秀英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0號 楊秀英 是 卷一P257 原配偶蘇國明於99年9月25日死亡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P117) 吳敏琪 是 卷一P257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柯厚任 是 卷一P257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蘇溫翔 是 卷一P257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蘇群硯 是 卷一P257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12 張松渭 高雄市○鎮區○○街0巷0號 張松渭 是 卷一P279 配偶:白鳳珠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P118) 白鳳珠 是 卷一P27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張瑀洋 是 卷一P279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13 李家華 高雄市○鎮區○○街0巷0號 李家華 是 卷一P291 母:李賴簽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P119) 賴條 是 卷一P291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14 謝金獅 高雄市○鎮區○○街0巷00號 謝金獅 是 卷一P307 配偶:謝康金菊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20) 蘇淑守 是 卷一P307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蕭淑文 是 卷一P307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謝康金菊 是 卷一P307 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 謝文豐 是 卷一P307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謝曜全 是 卷一P307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謝宜諭 否 卷一P307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葉滿如 是 卷一P307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15 謝玉珠 高雄市○鎮區○○街0巷00號 謝玉珠 是 卷一P319 配偶:劉振源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P121) 劉振源 是 卷一P31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劉家仲 否 卷一P31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16 羅惠猛 高雄市○鎮區○○街0巷00號 羅惠猛 是 卷一P339 配偶:羅黃素霞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22) 羅黃素霞 是 卷一P33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羅子萍 是 卷一P33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羅子翔 是 卷一P339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徐紅利 是 卷一P339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羅又瑄 是 卷一P33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17 沈陳春美 高雄市○鎮區○○街0巷00號 沈陳春美 是 卷一P357 配偶:沈大松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P123) 沈芳錡 是 卷一P357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沈俊煌 是 卷一P357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18 李顏月照 高雄市○鎮區○○街0巷00號 李顏月照 是 卷一P373 配偶:李宗賢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P124) 李宗賢 是 卷一P373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李文婕 是 卷一P373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19 王應順 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王應順 是 卷一P379 配偶:王陳美英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P125) 王智賢 否 卷一P379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王陳美英 是 卷一P379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20 邱陳麗花 高雄市○鎮區○○街0巷00號 邱陳麗花 是 卷一P407 配偶:邱萬撐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26) 邱萬撐 是 卷一P407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邱智雄 是 卷一P407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楊德賢 否 卷一P407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21 戴麗琴 高雄市○鎮區○○街00號 戴麗琴 是 卷一P431 配偶:蔡榮興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27) 蔡榮興 是 卷一P432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蔡維穎 否 卷一P433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22 陳華蜜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 陳華蜜 是 卷一P441 配偶:李仙林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28) 李仙林 是 卷一P442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李基紹 是 卷一P443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李淑婷 是 卷一P444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23 林蔡美玉 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 林蔡美玉 是 卷一P467 原配偶林鴻銘於108年12月30日死亡。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29) 陳佩君 是 卷一P467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陳思吟 是 卷一P467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24 郭王寶蓮 高雄市○鎮區○○街00號 郭王寶蓮 是 卷一P491 配偶:郭玉錫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P130) 郭玉錫 是 卷一P491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郭美緹 是 卷一P491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