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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MANUEL ALVAREZ-MONTESERIN LAHOZ、JAVIERSIMO DE PEDRO、ANDRES INFANTES CORRALES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30,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72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