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6日111年度重訴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3萬7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0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