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德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85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