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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重勝建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雪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振嘉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份為:㈠被告(按即上訴人)應將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所示編號294⑴部分(不含藍色水溝部分)面積193.8平方公尺碎石與碎石路面等地上物清除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按即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按即上訴人)應將同段295地號土地如附圖一所示編號295⑴部分(不含藍色水溝部分)面積69.24平方公尺碎石路面等地上物清除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按即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㈢被告(按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按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2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暨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除前項地上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按即被上訴人)58元。

其中前揭編號㈠㈡部份,依上開說明,應以上開2筆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9,800元計算,衡以上訴人占用上開兩筆土地面積共263.04平方公尺(計算式:193.8+69.24=263.04),是上開2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計為257萬7,792元(計算式:263.04×9,800=2,577,792),至編號㈢命上訴人一次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開不當得利部份,係於114年3月11日始追加起訴(參見原審卷三第9頁),故上訴人請求起訴前之不當得利2,7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計其價額,至於暨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除前項地上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按即被上訴人)58元部份,係起訴(追加起訴不當得利部份之日即114年3月11日)後之不當得利,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8萬562元(計算式:2,577,792+2,770=2,580,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附表:

項目 不當得利金額 備註 系爭294地號土地部份計至114年3月11日(即追加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金額 1841.54 參見附表1-1 系爭295地號土地部份計至114年3月11日(即追加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金額 909.84 參見附表1-2 上開2筆土地按月給付不當得利58元部份(自114年3月1日計至114年3月10日) 19 按整月比例(114年3月11日前,即114年3月1日至114年3月10日部份,共10日,即10/31個月),據此計算,58元(即按月給付不當得利)*10/31=19,未滿1元,四捨五入 合計金額 2,770 未滿1元四捨五入,故以2,270元計算==========強制換頁==========附表1-1:

期間 占用面積 歷年申報地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年息5% 相當於租金(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09年整年 4.21 2,080 0.05 437.84 110年整年 4.21 2,080 0.05 437.84 111年整年 4.21 2,080 0.05 437.84 112年整年 4.21 2,080 0.05 437.84 113年1月1日至113年3月10日 4.21 2,240 0.05 90.18 按整年度比例70/366計算,計算式:4.21*2,240*0.05*70/366=90.18(計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 1841.54附表1-2:

期間 占用面積 公告現值 年息 相當於租金(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9年 2.08 2,080 0.05 216.32 110年 2.08 2,080 0.05 216.32 111年 2.08 2,080 0.05 216.32 112年 2.08 2,080 0.05 216.32 113年1月1日至113年3月10日 2.08 2,240 0.05 44.56 按整年度比例70/366計算,計算式:2.08*2,240*0.05*70/366=44.56(計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 合計 909.84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