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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薛國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國利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萬3,800元(審重訴卷第10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