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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明峻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法定代理人 鄭慶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7,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