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瓊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步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計算式:6,409,400+3,090,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