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 告 李世玄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被 告 紀懿芳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
李衣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於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250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系爭事件經一、二審均判決本件被告敗訴,此有系爭事件歷審判決可憑,被告並具狀向本院陳明就系爭事件已不願提起上訴,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有民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狀在卷憑依。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