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被 告 段媛媛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黃郁雯律師陳秉宏律師被 告 吳峻亦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被 告 王秋雅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