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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德、王群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7,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37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