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丁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平為、陳嘉淩、陳筱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0,580元(即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