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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 黃北豪

蔡丞恩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洲仁愛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北豪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8,805元(計算式:28.29㎡×121,202元/㎡≒3,428,804.5,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蔡丞恩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65,696元(計算式:3

6.02㎡×121,202元/㎡≒4,365,696.0,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