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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坤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宜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77,353元(即上訴人陳報該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42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