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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尚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榜榮之承受訴訟人王玉如、王玉芬、王玉珍及王曾咏雪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02,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