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37,16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8,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