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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洪清吉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葉信宏律師被 告 洪清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其他登記情形關於「72年5月12日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73年2月23日繼承登記」。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