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緯、張柏青、許馨方、林陳春美、林世澤、林世震、林世杰、林世享、林世晨、郭姿幸、趙先芬、劉明旭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