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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金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耀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達明、林秀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87,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9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理由,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