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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欣樺 住○○市○○區○○路000號0樓

(送達處所:高雄市○○○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甲○○破產。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擔任自己及配偶所經營之鑑O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鑑O營造)及鑑O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鑑O工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該2公司因工程材料上漲,資金回收期限長,致資金周轉不靈,業主紛紛解約,營運不佳,而無力清償債務,均已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本院112年度破字第6、7號),聲請人亦遭債權人追償債務,目前負債金額新臺幣(下同)7686萬3757元,資產僅973萬7079元,不能清償債務,但仍足以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而有宣告破產實益,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一、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三、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四、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95條、第96條、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債務人之財產如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不僅應宣告破產,且依破產法第148條之規定,亦不得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債務部分(可能構成破產債權部分):

1、聲請人有附表一所示之債務等情,有附表一「債權證明文件」欄位所載之證據可佐,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共7478萬364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

2、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8條、第108條、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房地,已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台北富邦銀行148萬元、413萬元;中租迪和公司1200萬元、720萬元),而上開房地價值合計約879萬1671元等情,有如附表二編號1、2「證明文件」欄位之證據可佐,堪認附表一編號3、5之台北富邦銀行、中租迪和公司實行抵押權預計可獲償879萬1671元,無庸計入破產債權,然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仍為破產債權。是以,聲請人已知應列入破產債權計算之債務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7478萬3649元及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於扣除前述879萬1671元後,至少仍有6599萬197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

3、按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之總財產,同屬該債權人債權之共同擔保。是以判定破產法第1條及第57條所稱「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支付不能及停止支付)之破產原因,於連帶保證債務之情形,因債權人之聲請而宣告連帶保證人破產時,法院於依同法第63條之規定裁定前,除審究連帶保證人是否欠缺清償主債務資力外,並應就主債務人之資力是否亦因債務超過而達不能清償之狀況?予以合併考慮後而斷之。倘主債務人資產逾負債尚非不能清償債務者,自不能僅以連帶保證人不具清償主債務之資力,即謂其有破產之原因(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擔任自己及配偶所經營之鑑O營造有限公司及鑑O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該2公司亦向本院聲請破產(本院112年度破字第6、7號),堪認該2公司亦恐有資產無法清償債務之情,是難認該2公司之資力足以負擔附表一所示連帶保證人部分之債務,聲請人仍須負連帶清償之責,而具破產原因。

(二)聲請人之財產部分(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部分):聲請人現有如附表二之財產等情,有如附表二之「證明文件」欄位所載之證據可佐,惟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不動產,經行使抵押權並無殘值,不應計入破產財團之範疇。是以,聲請人可計入破產財團價值合計約為127萬3516元(0000000+10482.69*31.0-0000000=0000000)。

(三)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6599萬197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息、違約金、訴訟費用,與聲請人目前實際可構成為破產財團之資產127萬3516元相較,聲請人之資產顯已無法清償債務,而具有破產原因。

(四)有無破產實益部分:

1、依前述破產法第95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若經宣告破產後,其與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而聲請人為65年出生人,現居住於高雄市,與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等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377頁)可憑。參考司法院公告之112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高雄市扶養他人負擔1/2者為每月2萬5954元(見本院卷第379頁),尚低於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之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萬6400元。依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預估聲請人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扣除其每月至少可以勞力所得之基本工資,尚足負擔破產程序期間每月必要生活開銷,且有餘額,而毋庸以前開破產財團資產支應。

2、依前述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若經宣告破產後,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列入財團費用。而「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依往例多由承辦法官斟酌案情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時間長短、分配是否適當等事項,參酌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酬金標準斟酌核定之,約為5萬元至10萬元不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資產價值尚餘約127萬3516元,審酌聲請人資產多為便於變現之財產,而大多數債務屬借貸等金錢債務,尚屬單純,法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不致過高。

3、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破產法第112條所明定。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目前所積欠之稅捐僅112年度之地價稅2399元(即附表一編號12),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債權屬優先債權,應先於他債權受清償。

4、綜上,聲請人破產財團資產127萬3516元,扣除先於破產債權受償之破產管理人報酬5萬元、優先受償債權2399元後,仍有約122萬1117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可供運用,自應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有前述破產原因,且其現有財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並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清償優先債權,具有破產實益。是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審酌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願任破產管理人之會員名冊中之余景登律師具律師資格,且有多次擔任破產管理人之經驗,應具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能力,且其甫經本院112年度破字第6號選任為附表一之鑑興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便於合併處理與本件附表一所示之債務,復經本院徵詢,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本院卷第375頁),爰依前開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

六、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雖有明文,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未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此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附表一(債權人清冊):

編號 債權人 地址 債權發生原因 債權金額(新臺幣) 債權證明文件 本院卷頁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縣○○道○段00號 鑑O工程連帶保證人 4,628,109元,及自112年7月19日起至112年8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4.07%計算之利息,暨其自112年8月20日起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4.477%計算之利息;自112年8月20日起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84%計算之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支付命令、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515號本票裁定、板信商業銀行陳報狀 13-19、231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號 鑑O工程連帶保證人 11,487,017元 (計算式:5,684,749+5,802,268=11,487,017,含鑑興工程本金5,596,819+利息39,469+違約金2,193+訴訟費用46,268=56,84,749,及鑑興營造本金5,694,367+利息56,889+違約金3,960+訴訟費用47,052=5,802,26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66號假扣押執行公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報狀 21-25、203-205 鑑O營造連帶保證人 高雄地院112年度司執全助字第326號假扣押執行公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報狀 27-29、203-205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鑑O工程連帶保證人 3,313,899元 台北富邦銀行陳報債權狀 239、243-255 鑑O營造連帶保證人 2,050,636元 房屋貸款 3,464,770元 信用卡 0元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 鑑O工程連帶保證人 4,532,666元 催告函、華南銀行陳報狀 31-33、217 鑑O營造連帶保證人 4,760,000元 5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琝O工程行連帶保證人 3,608,000元 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335號本票裁定、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35-45、341-343 琝O工程行連帶保證人 2,269,000元 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336號本票裁定、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鑑O營造連帶保證人 3,520,349元 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0號本票裁定、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鑑O工程連帶保證人 4,470,000元 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本票裁定、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47-49、339 7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之5 鑑O營造連帶保證人 10,464,000元,及自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和其他費用3,000元。 台中銀租賃公司陳報狀暨附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221-230 8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鑑O營造連帶保證人 991,000元,及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48號本票裁定、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51-53、209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鑑O營造連帶保證人 15,000,000元及其中9,052,956元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4,525,961元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高雄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21號支付命令、台新銀行陳報狀 55-57、213-215 信用卡 206,098元 信用卡催告書 59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信用卡 14,139元,及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分期未到期之本金37,704元,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112年9月26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300元,逾期二期當月收400元,逾期三期當月收500元違約金,限收3期。 元大商業銀行陳報狀 233-234 1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電費 1,567元(計算式:7月電費816+9月電費75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12年10月16日函 263 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112年度地價稅 2,399元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3年1月31日函 393 總計 74,783,649元及上開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

附表二:(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編號 財產 所在地 價值(新臺幣) 設定抵押權/設定金額/現存債權金額 證明文件 本院卷頁 1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面積:92.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8,791,671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金額148萬元、413萬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三、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金額1200萬元、720萬元。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實價登錄資料截圖 101-115 以附近房屋及土地於112年7月實價登錄交易價值每平方公尺95,313元計算,價值8,791,671元(計算式:95,313*92.24=8,791,671.12)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號,面積: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327 3 基金(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臺北市○○區○○路○段0號30樓) 21,809元 (155.5單位) 無 基金帳戶查詢明細表 117 野村優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在地同上) 31,239元 (269單位) 4 股票(華南金) 臺北市○○區○○路000號23-27樓 67元(3股) 無 證券存摺明細表 119 5 保單解約金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416.56美元 無 保單資料表 12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000,220元 三商美邦人壽回函及保險費繳款明細表 123-12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00,500元 遠雄人壽批註書 127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聲請人陳報 9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新光人壽解約試算表 13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020元 新光人壽解約試算表 13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020元 新光人壽解約試算表 13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020元 新光人壽解約試算表 137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聲請人陳報 95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00,416元 聲請人陳報 95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聲請人陳報 95 6 現金 聲請人持有 50,000元 無 聲請人陳報 93 兆豐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對帳單 139、 143 兆豐銀行高加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美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3美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45 板信商業銀行高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0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47 板信商業銀行高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65美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49 元大銀行前鎮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51 臺灣銀行高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53 臺灣銀行高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美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55 華南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57 華南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59 華南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199元 交易明細表 161 華南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美元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63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元 聲請人陳報 無 台北富邦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房貸帳戶)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65 7 黃金存摺 臺灣銀行高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250元 (15公克) 無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112年8月4日盤後交易黃金牌價(以每公克1950元計算) 99-167 華南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元 (0公克) 存摺及交易明細表 169 總計 新臺幣9,737,079元 美金10,482.69元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