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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鄭金松即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謝淑惠被 上訴 人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黃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