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鄭金松即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謝淑惠被 上訴 人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黃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