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 訴 人 郭玫君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被 上 訴人 王耀群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111年度雄簡字第773號、第10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