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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宗維訴訟代理人 洪𡩧森被 上訴人 尚宜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歐俶紋訴訟代理人 歐昇旻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趙 彬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