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林亮君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蔡詠晴律師複 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被 上訴人 陳怡君被 上訴人 丁郁珊(即陳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丁振坤(即陳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丁 抄(即陳素月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詹孟芸被 上訴人 吳秋榮
吳秋龍吳秋華吳琬琳吳旻峻謝吳敏珠兼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吳國慶被 上訴人 郭羅銀淑訴訟代理人 郭書郎被 上訴人 林蘇珠訴訟代理人 林健全被 上訴人 林美蕙被 上訴人 林淑芬
蔡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