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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保險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 告 陳勇仁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郭小如律師被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曾迪群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曾迪群行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呂致和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