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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他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 告 黃俊豪被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以證明(見本院卷第45頁、第49至53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