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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6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948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代 理 人 梁國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源祥即雅典娜咖啡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雅典娜咖啡企業行已變更負責人,應變更聲請狀之債務人名稱。

二、債務人雅典娜咖啡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