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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債 權 人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其為債務人施做「大寮區仁德段190地號等6筆土地新建工程案」中之化糞池、水電與冷氣工程等,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21,660 元及利息,並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與回執影本1 件為證。然債權人未具體釋明其請求工程款之計算式及費用單據,亦未提出任何文件如工程合約書證明其與債務人間存在承攬關係,本院遂以民國112 年3 月2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然債權人於同年月15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逕行認定其請求之依據及金額是否實在。是本件因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