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謝少紳代 理 人 楚曉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謝少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法商蘇伊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法商蘇伊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法商蘇伊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蘇伊士台灣分公司)聲請清算完結,業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2日雄院國民司己112司司84字第112100030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伊就任蘇伊士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伊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蘇伊士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29日股東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文件保管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84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112年度司司字第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謝少紳為蘇伊士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