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02號聲明異議人 王俊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移送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木股112司執25413)0000000000000000第 三 人 法務部○○○○○○○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就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略以: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押聲明異議人於法務部○○○○○○○之保管金2,707元為家人所寄以供平日生活及緊急醫療所需,請求本院撤銷扣押。
三、經查: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人於法務部○○○○○○○之保管金,經法務部○○○○○○○查報於酌留3,000元供生活所需後扣得2,707元。此係依法務部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03180號函示,矯正機關於受刑人受債權執行時於考量其在監一般生活所需及就醫費用後酌留每月3,000元,本件高雄監獄於酌留後將聲明異議人剩餘之保管金2,707元予以查扣,即無違誤。另異議人亦未釋明其有任何特殊情況應予提高酌留額度,是聲明異議人之主張,不足採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