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 梁博勛務人 13弄3號5樓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高雄國軍醫院,與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於宿舍,依據該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函覆檢送之債務人薪資獎金及非申報所得範圍之醫勤獎助金等證明,債務人113年度最新月薪調高為新台幣(下同)5萬4,180元,113年所領之年終獎金月平均為5,307元,另自112年1月至113年2月間所領之醫勤獎助金月平均為1萬3,059元,合計為7萬2,546元,扣除每月應扣項目(健保費、軍保費、退撫費)平均金額5,581元後,債務人實際可支配月所得為6萬6,969元,本院認應以此金額認定未來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13年2月5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萬6,116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全球人壽、遠雄人壽等保

單解約金共計約27萬8,958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19萬2,504元,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72萬9,384元後餘額為246萬3,120元,亦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260萬0,352元,均不違背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關於必要費用部分,債務人個人部

分以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7,303元計算,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以無房屋支出之每人1萬3,088元計算(每月宿舍費1,500元由債務人必要費用支出已足),另依據債務人所提出之配偶薪資單顯示,配偶每月薪資尚不及債務人薪資之半數,因此依子女扶養費之分攤宜以兩人薪資比例計算,債務人分攤額為1萬7,276元(13088×2×0.66)。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

月3萬6,116元之更生方案已餘每月剩餘金額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凱基商業銀行 226456 4.03% 1456 乙○(台灣)商業銀行 91046 1.62% 585 元大商業銀行 111721 1.99% 71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743 1.90% 686 陽信商業銀行 171782 3.05% 1102 甲○(台灣)商業銀行 142581 2.53% 914 華南商業銀行 133242 2.37% 85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10671 3.75% 1355 台灣樂天信用卡 221723 3.94% 1423 臺灣土地銀行 208378 3.70% 133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13266 3.79% 1369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70126 3.02% 109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10829 3.75% 1354 台中商業銀行 104264 1.85% 66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332466 5.91% 213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28419 5.84% 2109 玉山商業銀行 154794 2.75% 993 聯邦商業銀行 158008 2.81% 101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14215 5.59% 20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 31.13% 1124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62793 2.89% 1044 台灣美國運通公司 99900 1.78% 643 債權總額 5,624,607 每期金額 36,116 清償成數 約46.23% 還款總額 2,600,352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