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 唐國榮務人代 理 人兼 監督人 蔡玉燕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監督人蔡玉燕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前因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唐宋玉華、唐品妍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83號審理中,因此裁定選任蔡玉燕律師為監督人承受訴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撤回訴訟,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監督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