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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 王貞惠務人代 理 人 林易玫扶助律師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王貞惠在本件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限制出境。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

二、查本件債務人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法律協助,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於同年4月19日改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12年11月9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於當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詎債務人竟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本院許可即離開住居地出國。

三、因本院正在調查債務人疑似隱匿財產等情事,為防止債務人再次未經聲請即離開住居地出國,本院認有限制債務人出境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