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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 郭永紳務人代理人兼管 黃千珉律師理人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林煥洲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王德龍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附表:

編號 債務人郭永紳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財產內容 管理方式 一、不動產 選任黃千珉律師為債務人郭永紳之管理人,辦理郭永紳左列財產遺產分割事宜、調解及為各審級訴訟。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二、存款及其他繼承之被繼承人郭許阿秀遺產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