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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聲請人即債 蔡奉璋 住○○市○○區○○路00○00號務人代 理 人兼 管理人 林易玫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代 理 人 黃勝豐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李佳珊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鄭穎聰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唐曉雯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代 理 人 郭正煌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代 理 人 蔡政儒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易玫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所示範圍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茲因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財產,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2日以裁定選任林易玫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承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403號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下稱403事件)在案,然該訴業經原告於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庭當庭撤回訴訟,此有臺南地院114年1月9日函在卷可稽,故而本件清算程序有再次選任律師為管理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及為各審級訴訟之必要。審酌清算程序須待全部清算完成後,始得以清算財團財產給付管理人報酬,復經本院徵詢債務人代理人林易玫律師,稱願意協助擔任本件管理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在卷可稽,爰選任債務人代理人林易玫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所示範圍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附表:

編號 債務人蔡奉璋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財產內容 管理方式 一、土地 選任林易玫律師為債務人蔡奉璋之管理人,辦理蔡奉璋左列財產遺產分割事宜及為各審級訴訟。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9. 臺南市○○區○○段000號 二、存款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7元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元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