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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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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