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莊麗美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以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前開民事裁定附卷可憑。
二、再查,本件就應屬於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郵政壽險等值保單解約金新臺幣29,547元,債務人已自行解送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