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 林宏昌務人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 健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13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萬4,483元,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