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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趙元鴻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聲 請 人 趙志勝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柏竣住○○市○○區○○路000號0樓相 對 人 趙紘驊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5日執行完畢,其強制執行之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償還聲請人之執行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執行費 1,368元 複丈費 4,000元 拆除費用 616,350元 土木技師鑑定費 21,000元 警員差旅費 3,610元 合計 646,328元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