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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4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108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江雅鳳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許念琦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係投保於第三人勝美興業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鳥松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