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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4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510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江雅鳳債 務 人 吳家榛即吳雅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無投保資料,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債務人址設於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