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925號債 權 人 同得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鄧暐臻代 理 人 鄧廖淑霞債 務 人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守容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之工程款及保留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