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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00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0207號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嘉惠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早於民國109年6月8日即自高雄市鳳山區之址遷出,現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