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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14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4687號債 權 人 王莉婷即王秀珍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育箎即沈維德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或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致不能進行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得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保單解約金,惟其聲請執行之金額與執行名義所載不符,本院分別於112年10月6日及同年12月1 日二期通知債權人補正執行金額,惟債權人於合法收受通知後,並未具狀到院說明,此有債權人送達回執二紙及執行筆錄二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無法進行,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02-17